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20日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