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