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标准培训项目由标准管理机构、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主编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提出,经统筹协调后确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对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标准培训项目,应及时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