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十二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