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