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工商总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规章制定工作规划,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