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