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