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