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