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