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经营者的,应当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

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