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