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工作。人事、财务装备管理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