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领证申请,申请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