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组织考试、考核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