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