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四)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四)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四) 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