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