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引用法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