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