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