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