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 工伤认定申请表(略)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略)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认定工伤决定书(略)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略)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