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