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