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