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