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