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 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