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