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