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