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