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