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