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劳动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劳动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发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