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招收录用新工人的,当地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