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十一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