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