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查阅复制材料、调解等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为办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配备相应人员,保障经费、装备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