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确认书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