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