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应证据材料;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等询问;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相互质证、辩论;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