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