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与前项所列数额同等的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的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