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