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规定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