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