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十条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十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